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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

作者:admin      来源:admin      发布时间:2024-02-09

  为加强爆炸物品和、弹药管理,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保障公共安全,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公安部决定,坚决收缴非法爆炸物品、,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特通告如下:

  一、严禁任何单位、组织和个人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储存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导爆索、震源弹、黑火药、烟火剂、烟花爆竹以及手榴弹、地雷、炮弹等各类爆炸物品,军用枪、射击运动枪、猎枪、麻醉注射枪、、火药枪、催泪枪、等各类和弹药。

  二、严禁任何单位、组织和个人非法持有、私藏或者使用爆炸物品和、弹药。

  三、严禁邮寄爆炸物品和、弹药,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、、弹药,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、、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。

  四、严禁任何生产、销售、储存、使用爆炸物品和、弹药的单位违法违规生产、销售、购买、运输、储存、使用爆炸物品、、弹药。

  五、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有盗窃、抢劫、抢夺爆炸物品、、弹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,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并将爆炸物品、、弹药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、、弹药的工具设备、原材料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。

  六、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投案自首并交出爆炸物品、、弹药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、、弹药的工具设备、原材料的,可依法从轻、减轻或者免予处罚;逾期拒不投案自首、拒不交出爆炸物品和、弹药等物品的,依法从重处罚。

  七、公民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、、弹药或者爆炸可疑物的,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。

  八、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、、弹药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,对举报有功的,给予奖励,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予以重奖;对包庇、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;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,依法从严惩处。